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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收款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可以向无关人员泄漏上门收款的时间、押运路线、交接场所等信息。
上门收款人员取回的现金必须交现金清点人员清点、记账,也可由上门收款人员直接清点记账,未经清点的款项不得入账。
签约存款人指定人员监督清点的,分行或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监督清点间,监督清点人员可以进入我行内部现金工作区域。
经上门收款人员检查款箱(包)无破损、封签完好后,交接双方登记《交接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必须标注金额、日期等、字迹清晰、不得空行。
上门收款人员为我行员工的(需坚持双人经办原则),本条所指员工可以为正式员工,或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和已经提交离职申请,但尚未完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员工。
现金清点人员在清点时,如果发现现金实物与现金存款凭证填写金额不符的(包括长款、短款及假币等),应立即通知签约存款人,由其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制必须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存款凭证。
上门收款因长短款需重新填制现金存款单的,应在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及原凭证错误金额,经清点人员签字,最终由现金中心主管或网点柜台经理审核属实,在新填制的凭证上签字。
上门收款因长短款需重新填制现金存款单的,新填制的现金存款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原现金存款凭证第一联作新现金存款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新现金存款凭证回执联附件退签约存款人。
上门收款协议中应明确对长、短款和假币的处理流程。如发生长、短款和假币,原则上应以我行清点的实际数额入账。
上门收款是指向客户提供上门收取现金的服务。我行只能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定上门收取现金协议的存款人提供此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