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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宣传,可适当夸大商品优点,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二次确认”服务是指业务订购关系生效后,您将收到系统发送的订购资费确认提醒。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的消费提醒服务,应予以免费,该消费提醒记录至少保留十二个月。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公司有权继续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新《广告法》中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漫游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及时提醒用户当地漫游通话、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