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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物。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的报告材料目录不包含关联交易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报告材料目录包含股权状态信息。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规定,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无需参照本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根据《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对于未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规定,高级法银行应当自2019年起根据并表口径披露季末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各明细项目数值。除特殊规定外,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均需要披露。
根据《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