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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