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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 财务状况、 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 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3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3年备查。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3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次级类资产是指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91-180天(含)。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尚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行可以视情况扣收费用。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应当审慎核发信用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