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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可以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申请材料文本中应当包括“重要提示”,“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一并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营销人员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营销。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快速发卡、 以卡办卡、 以名片办卡等形式营销信用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 财务状况、 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 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3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3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