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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同意或指使承办人员复制(印)、摘抄、销毁机密级、秘密级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或擅自同意、指使承办人员复制(印)、摘抄绝密级文件、资料造成失泄密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诫勉谈话。
本单位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保密组织或一个月内未明确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致使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诫勉谈话。
利用职权强制、唆使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取消当年评优或晋级资格。
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造成失泄密的,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应有记录。
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或公司企业秘密的,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应有记录。
违反保密工作规定,造成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应追究保密负责人的责任。
在泄密案件查处过程中,遇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由本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