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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办理续贷的小微企业条件之一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风险分类为关注以上,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达信银行将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命名为达信快捷贷综合服务中心。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该专营机构命名是否正确?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采取与小企业性质、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授信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管控。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注重经营绩效和风险管理相结合,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方式。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含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等,以下简称被评议人)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不承担所在部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