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6.每艘油船在其开敞甲板上两舷应设置连接接收设备的排放汇集管,以便排放污压载水或污油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16.1
()15对于仅在零排放港区作业的机动船舶,其机器处所产生的污油水必须留存船上,并排至岸上接收处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6.2
()14.如清洁压载水是通过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 1.2.1(11)
()13.在水试验时,应设有保持液货舱卸货汇集管处的背压不低于50kPA的设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附录1 3.1.3
()12.《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只外,均应存放在船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5
()11.《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2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5
()10.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3
()9.水下排放口的布置应使得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通过船舶的边界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2.99 水下排放口的布置应使得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不应通过船舶的边界层。
()8.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指定装运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设有一个或几个水下排放口。《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2.6
()7.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载重量为5,000 吨及以上的油船,如货泵舱进水后不会使压载水或货油的泵吸系统无法运行,则不必设置双层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