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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定的干舷小于载重线第 3 章B型船舶 1.1.1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
对于出入机舱的门,如果 在“位置 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 mm,如果在位置 2,应至少高出甲板 230 mm()。
在“位置 1”和“位置 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独立地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舱口盖的长度超过 2m 时,应至少用这样的 2 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至少为55mm()。
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在干舷甲板的高度至少为600mm,在其它位置至少为450mm()。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应在端壁两面都能进行操作,门应向内开启以保障安全()。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水密()。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可以漆成黄色()。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下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
甲板线系指长为450mm、宽为 25mm 的水平线,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