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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在船舶离港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六十九)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首先根据船舶类型、建造年份、船舶尺度,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则等
(六十八)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六十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十六)船舶安全检查应至少由两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其中至少一名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十五)实施船舶现场监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舶现场监督档案。船舶现场监督档案应包括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和缺陷支持证据(必要时)。
(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所称航运公司,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六十二)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舶检验机构上级机关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六十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