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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七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七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航道部门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七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海事机构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七十二)最新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从201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七十一)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在船舶离港后1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七十)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在船舶离港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六十九)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首先根据船舶类型、建造年份、船舶尺度,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