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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函。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
银行应于每年()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账户持有人涉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内告知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