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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集团公司根据与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有关旅客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每月向“三省一市”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客运站段做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录入、审核、移除及相关证据资料保管等工作。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如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失信人的限制购票期限期满自动解除对其的购票限制。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5 年;超过 5年的,可以继续保留。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站车工作人员应使用客运记录详细记录失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乘车日期、车次、区间、失信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并由失信人本人签字。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发〔1995〕014号)规定,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发〔1995〕014号)规定,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时,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发〔1995〕014号)规定,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发〔1995〕014号)规定,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