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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按期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坚持建立健全案防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对照《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11个重点领域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建立风险清单、案件台账,压实责任,分类施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其细则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每年至少报送一次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评估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但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