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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22.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单选题
521.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强制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单选题
520.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账册,长期保管备查。
单选题
519.配购猎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15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单选题
518.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单选题
517.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单选题
516.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单选题
51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单选题
514.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单选题
513.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