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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下至上顺序进行,对重点部位及容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
783.民警小张、小李制服犯罪嫌疑人丁某后,怀疑其体内可能藏有赃物,但现场没有检查设备,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
782.李某实施放火犯罪,民警在抓捕过程中发现其为孕妇,但李某拒捕并逃跑,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781.公安民警在处理政治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都不得使用武器,可以口头制止或使用警械制止。
780.李某盗窃车辆被民警发现后拒捕逃跑,经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表明警察身份,并出枪示警,同时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779.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不得对犯罪行为人鸣枪警告。
778.犯罪嫌疑人甲因感情问题,持刀挟持其女友乙,并声称要与乙同归于尽。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案发地处于人群集中地段,不能直接射击,但可以鸣枪警告。
777.持刀行凶杀人的张某在民警王某鸣枪警告后即丢弃手中的砍刀,停止实施犯罪。民警王某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收回枪支。
776.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制止时,如果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且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77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必要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