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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90天。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丢失的旅客携带品、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如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遗失物品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丢失的旅客携带品、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部分款额。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卸车站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下车前声明,由列车值班员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发站声明。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30元。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有过错的,半价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时,补收四类包裹运费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