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将其拥有产权的X大厦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经营酒店,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前10年每年租金人民币200万元;后10年期间租金在前10年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协商后,书面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国家当时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市场情况裁定。租金每月支付一次,每迟交一天,约定乙公司按月租金的3%支付滞纳金。10年租期届满前,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重新确定酒店租赁价格的通知》,要求后10年年租金不少于800万元,而乙公司则坚持按原年租金200万元执行。双方始终未能就后10年每年租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后十年的《酒店租赁合同》不成立;2.乙公司立即返还租赁房产。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成立,合同应继续履行。问:后十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正方:合同成立反方:合同不成立【正方观点列举】双方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系租期为二十年的一个整体合同,不存在“前十年”或“后十年”两个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反方观点列举】租金是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后十年租赁费没有约定,且未能签订补充协议,故本案诉争房屋后十年的租赁合同因缺失租金这一必备条款而未成立。双方约定“后十年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表明后十年的租赁合同需要再次以要约、承诺的方式形式订立,本案中甲公司《关于重新确定酒店租赁价格的通知》即针对后十年租赁事宜的要约,乙公司未作出承诺,合同未能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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