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客运车站服务质量规范》3.2.1规定,安全检查设备设施设在旅客进站流线、行包(快运)营业场所适当位置,不影响旅客通行。安检仪传输带延长端( )。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知识点:
二类车站安检仪传输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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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在规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4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6项规定,因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5项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地铁路局组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移交车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电报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用短信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的指导,定期组织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