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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方向合理布置。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突出煤层的()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2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内。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的煤层中。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等级进行设计。
2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21、《煤矿安全规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