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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煤矿安全规程》附录主要名词解释,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煤矿的上级公司。
29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七十一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系统。
28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六十七条探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照计划路线或者原路返回,如果改变返回路线,应当经布置探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28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六十六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3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
28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六条,专职救护队应当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排水、探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实操、虚拟等演习训练设施。
286、《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四条,新招收的专职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
28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2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救护队员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限不大于5岁。
283、《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
28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