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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28、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岩浆岩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2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2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等开采技术条件。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