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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四条,瓦斯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5、《煤矿安全规程》采用干式抽采必须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9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9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四条,抽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9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三条,实现抽采泵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班,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9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9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
8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
8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