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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严禁将消费者同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多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确认的产品或服务协议;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有关业务系统的升级、变更与关闭等,需提前有效告知消费者。突发事件影响业务系统的,应及时做好消费者解释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利用客服热线或其他对外公布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向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各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提高服务价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前公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按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下列哪些内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各行社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严禁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催收债务,严禁损害消费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金融产品或服务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已投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后评价。"是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的哪一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