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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一般要求” 5.1.1条规定,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其他要求” 4.4.2条规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再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其他要求” 4.4.1条规定,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作业措施” 4.3.3条规定,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作业措施” 4.3.2条规定,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作业措施” 4.3.1条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是工作申请、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作业现场” 4.2.2条规定,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作业现场” 4.2.1条规定,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工作人员” 4.1.3条规定,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技术,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电气安规 “作业要求-工作人员” 4.1.3条规定,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