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要求中,其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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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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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举行会晤的条件之一为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员可针对修改文本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作出驳回决定。
审查员在论述驳回理由时,对于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只需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
核实优先权的内容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必须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决定一般应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仅修改错别字或更换看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审查员应当接收该答复并继续审查。
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作出与复审决定结论相反的驳回决定。
从节约程序方面考虑,审查员必须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在前一阶段的发明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