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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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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权利要求撰写要求的观点中,哪些是不合适的?

A
出于简明目的,申请人可以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同时要求保护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B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记载发明与现有技术不同或现有技术没有的技术特征。
C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限定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其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D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的附加技术特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因此,选项A的观点是错误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2节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因此,选项B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C的观点是正确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2节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这些附加的技术特征既可以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一步进行限定,也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选项D的观点是正确的。【难度等级】易

相关知识点:

权利要求撰写要求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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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检索到一篇破坏该申请新颖性的对比文件D1,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其申请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那么,上述情况属于需要核实本申请优先权的情况。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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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员可针对修改文本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作出驳回决定。

单选题

审查员在论述驳回理由时,对于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只需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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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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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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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

单选题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作出与复审决定结论相反的驳回决定。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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