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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场所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车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车次和座位号乘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