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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执法证考试题库
998
多选题

甲男(20周岁)、乙男(15周岁),丙男(13周岁)三人共对一位女生实施欺凌,乙、丙二人对女生实施侮辱殴打之后,甲觉得女生很可怜,将女生送回了家中。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三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因此成立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B
甲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因此甲成立犯罪中止
C
丙不满14周岁,不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D
丙不满14周岁,不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犯罪中止的认定。以下是详细解析: ### 1. 刑事责任年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 * **甲(20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乙(15周岁)**: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仅对上述八种严重犯罪负责。题目中提及的是“侮辱”和“殴打”(若未造成重伤或死亡,通常对应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下,或侮辱罪)。侮辱罪和普通的故意伤害罪(非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在已满14不满16周岁人员的追责范围内。 * **丙(13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因此,**选项 C 和 D 正确**。丙因不满14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 ### 2. 共同犯罪的成立分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参与者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在特定理论下至少有一方具备,但通说及司法考试观点通常要求主体适格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关系,或者即便构成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也要看具体罪名是否成立)。 * **关于选项 A**: * 虽然三人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但在刑法评价上: * 丙(13岁)完全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 乙(15岁)对侮辱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 * 甲(20岁)需负刑事责任。 * **关键点辨析**:这里需要仔细审视选项A的表述“成立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如果乙、丙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轻伤以下),则本身不构成犯罪,自然谈不上共犯。 * 即使假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仅对重伤/死亡负责。 * **更重要的是**,在传统的刑法理论考题中,往往考察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但在本题的语境下,结合答案ACD来看,出题人的逻辑可能是: 1. **排除法/特定语境**:有些旧题或特定教材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共同行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即便有人因年龄不处罚,仍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事实形态,但在定罪量刑时只处罚有责者。然而,更严谨的解释是:**A选项其实是错误的**,因为乙和丙分别因年龄原因不构成相应犯罪,无法与甲成立该罪名的共犯。 2. **重新审视题目与答案的匹配性**: * 题目给出的参考答案是 **ACD**。 * 这意味着出题人认为 **A 是正确的**。 * **为什么 A 会被认为是正确的?** 这可能基于一种较宽松的理解,或者题目隐含了乙、甲构成了共犯的基础事实(尽管乙最终可能因年龄免责,但在违法层面存在共同行为)。或者,更可能的情况是,这道题是一道**多选题**,且存在**题目瑕疵**或**特定法理倾向**。 * *修正思考*:让我们再看一眼常见的法考逻辑。通常,15岁的人对侮辱罪不负责,对普通伤害不负责。所以乙不构成侮辱罪共犯,也不构成普通故意伤害罪共犯。丙同理。那么甲是单独犯罪吗? * 如果答案是ACD,说明出题人认为 **A 是对的**。这在法理上是非常有争议的。通常正确的说法是:甲单独构成犯罪,乙丙不构成犯罪。 * **但是**,还有一种可能性:题目中的“侮辱殴打”导致了**重伤**或**死亡**?题目没说。 * **另一种可能性**:这是一道**错题**或者**答案有误**的题? * 让我们再仔细看选项C和D。C和D内容完全一样:“丙不满14周岁,不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这在单选题或多选题中出现两个完全一样的选项非常奇怪。 * **推测**:这可能是一道录入有误的题目。通常这类题目的标准答案逻辑是: * 丙(13岁):绝对无罪。 * 乙(15岁):对侮辱、普通伤害无罪。 * 甲(20岁):构成犯罪。 * 关于共犯:由于乙、丙不具备相应罪名的责任能力,甲与乙、丙**不成立**侮辱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应单独承担责任(或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作为工具的间接正犯,但这里是共同欺凌,通常认定为甲单独犯罪或视具体情况)。 **然而,既然用户提供的标准答案是 ACD,我们必须按照“解释为何选ACD”的逻辑来进行解析,同时指出其中的法理争议或特定前提。** *强行解释 A 选项成立的逻辑(仅在应试技巧层面)*: 在某些旧的或非严谨的司法观点中,可能会认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存在即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只是在处罚时排除无责任能力人。但这种观点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已被广泛摒弃。 *更有可能的情况*:**题目或答案本身存在错误**。 在标准的法考(司考)体系中: * **A 错误**:乙、丙因年龄原因不构成犯罪,故不能与甲成立共犯。甲单独构成犯罪。 * **B 错误**:甲将女生送回家,如果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侮辱、伤害行为已完成),则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而非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且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如果侮辱和殴打已经完成,法益侵害已经造成,送回家不能消除之前的侵害,故不成立中止。 * **C、D 正确**:丙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鉴于用户要求生成“合适的解析”,且给出了答案 ACD,我将提供符合该答案的解析,但会着重强调 C/D 的正确性,并对 A 做适应性解释(尽管它在法理上存疑),同时解释 B 为何错。** *(注:如果这是一道真题,极有可能是多选题,且A选项在特定语境下被判定为“形式上的共犯”或题目隐含了其他情节。但基于最通用的刑法原理,A其实是不准确的。不过为了贴合用户给出的答案,以下解析将侧重于支持ACD的逻辑)* **实际上,仔细观察选项 C 和 D 是完全重复的。这强烈暗示题目文本可能有误。但在无法修改题目的情况下,我们按现有信息解析。** ### 逐项解析: **A. 三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因此成立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根据答案视为正确,但需注意法理争议】** * **解析逻辑**: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来看,三人确实实施了共同的欺凌行为。在某些广义的共犯理论或题目预设中,可能侧重于“共同行为”的定性。但严格来说,因乙、丙未达责任年龄,刑法上通常不认定为共犯,而是由甲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本题给定的答案体系下,该选项被判定为正确,可能是基于“违法连带、责任个别”的某种简化理解,或者题目意在考察“共同故意”的存在性。** * *补充*:如果这是单选题变体或多选题,通常A是干扰项。但既然答案选了A,我们暂且接受其“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事实”的描述。 **B. 甲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因此甲成立犯罪中止 —— 【错误】** *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在本案中,乙、丙已经对女生实施了“侮辱殴打”,这意味着**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若达到立案标准)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已经**既遂**。 * 甲在既遂后将女生送回家,属于**事后的悔罪表现**或**救助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但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性质,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 **C. 丙不满14周岁,不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 【正确】** * **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丙不构成侮辱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 丙不满14周岁,不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 【正确】** * **解析**:同选项 C。 ### 总结 * **乙(15岁)**:对侮辱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除非致人重伤或死亡,题目未提及,故默认不构成)。 * **丙(13岁)**:对所有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甲(20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乙丙不构成犯罪,甲在法律责任上是独立的,但在事实层面三人有共同行为。 * **关于中止**:行为已实施完毕,属既遂,无中止。 **最终结论**: 选项 **C、D** 显然正确。 选项 **B** 显然错误。 选项 **A** 在严格法理上通常被认为错误(因缺乏共犯主体资格),但根据提供的标准答案 **ACD**,本题采纳了肯定三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及行为关联的观点,或存在题目表述上的特殊语境。 **正确答案:ACD**

相关知识点:

欺凌案说法,丙未达龄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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