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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各项资产的相关处理、企业重组、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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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A
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拒绝偿还的
B
债务人解散,清算程序拖延达3年的
C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无法追偿的
D
债务人4年未清偿,追偿成本超过应收账款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答案解析】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知识点:

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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