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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在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业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版)》,信用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遵循“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系统谁负责,谁的客户谁负责,谁处理信息谁负责”的工作方针。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业务不良责任认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对于尚未完成责任认定但已核销的信用卡业务,应确保在核销入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消费投诉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普通投诉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紧急投诉处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特急投诉处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投诉处理时限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消费投诉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各级机构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应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就相关投诉渠道信息对客户进行必要提示。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规定我行享有最终解释权,但可以规定总行享有最终解释权。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信用卡营销活动开展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活动,消费者不同意的,营销活动开展单位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行内管理要求,将客户信息用于行内其他业务营销使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储蓄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