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规定:(一)不得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二)不得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值班室、( )、文印室、传真室,以及通信枢纽、重要仓库、导弹阵地、装备试验场、战场设施等涉密场所和重要办公场所;(三)不得存储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军线电话号码和军人职务等信息;(四)不得存储、谈论、发布、传播军事秘密和涉军敏感信息;(五)不得联接涉密计算机、军队信息网络系统;(六)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七)不得使用军队明令禁止使用的智能电子设备。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私智设备用规定,涉密场所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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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行政看管:行政看管是维护( )、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176.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有何规定:对被( )的军人,取消其军衔、撤销其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收回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原有职务、待遇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
175.对被除名的义务兵有何规定:对被( )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
174.处分的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9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记大过,18个月;(五)义务兵降衔,18个月;(六)军士降衔,24个月;(七)军官降级、降衔(职),( )个月。
1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几条:( )条。(一)因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在本条令规定的处分影响期内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处分,或者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二)隐瞒或者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三)在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四)共同违反纪律中胁迫、教唆他人违反纪律;(五)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违纪事实、提供证据;(六)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情形。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几条:( )(一)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并经查证属实;(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四)过失违反纪律;(五)共同违反纪律中被胁迫或者被教唆;(六)其他立功表现。符合本条令规定的开除军籍情形的,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171.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 )。
170.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 )。
169.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 )。
168.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