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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