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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站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 )。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运输过程是自( )起至出站检票时止。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或<--NRC-->,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NRC-->。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NRC-->,并签字确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NRC-->、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NRC-->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NRC-->的停车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NRC-->,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