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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列车需将伤病旅客交站处理,调度部门因信息处置或安排停车不及时,车站因推诿或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影响救治的,可将调度部门、车站与责任单位共同列为责任主体。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站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 )。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运输过程是自( )起至出站检票时止。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或<--NRC-->,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NRC-->。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NRC-->,并签字确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NRC-->、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NRC-->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