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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警察不得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20.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9.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8.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7、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6.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适当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
1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13.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