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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基础电信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切实规范“不限量"套餐的宣传推广行为,不得夸大宣传,对于限制条款要标示醒目。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中国电信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物联网专用网号(如146、148、149、140-144、1064号段等)号码现阶段不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客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客户确认。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不用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