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电信业务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对拟推广的电信业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用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均不得采取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类似业务的方式来突显自身业务的相对优势,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和业务品牌。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代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代经销商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出具被代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有效收费凭证和客户服务协议。
健全与第三方平台的故障处理机制,加强电信企业间相互配合,提高客户反映问题的解决效率。
强化舆情应对。做好企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的运行管理,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确保内容准确规范、更新及时。
与客户约定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至少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日期前5日,以短信等方式提醒客户。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基础电信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切实规范“不限量"套餐的宣传推广行为,不得夸大宣传,对于限制条款要标示醒目。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