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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到达目的地下机时使用自己的托运轮椅,承运人应将托运的助残设备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交给残疾人旅客。
机场未设立残疾人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安检员可拒绝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请求私下安全检查的要求。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承运人应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
承运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不需报民航主管部门备案。
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人数、残疾情况、助残设备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目的地机场。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时,承运人可要求其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每两年对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估,确保持续符合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的各项要求。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电动轮椅不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可以免费托运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