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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出,为加强配电网和农网规划建设。各供电企业要加大投资力度,科学制定配电网和农网建设投资方案,推动项目及时落地,持续提升供电能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提高用电报装信息公开透明度,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和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同步、同对象公布到位,保障用户知情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用电报装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供电企业可以加以限定。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 农村社队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不实行农业生产电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对装有进相设备的用户,无功电度表不需加装防倒装置。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不再减免系统备用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定价或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