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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应格式规范,字迹清楚可识别,填写正确,发生经过一般情况下应与客运记录保持一致,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填写。原则上要求旅客本人签字确认,并();如旅客无法到场签认时,凭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双方身份证明,由其亲属和代理人签字确认。
旅客人身伤害案卷中应有:()、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各站段应在旅伤发生(接收)后()将事件基本信息录入“成都局集团公司旅伤管理信息系统”及“国铁集团旅伤系统”,按流程提交站段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站车要严格执行信息()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旅伤信息,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避免增加后续处置难度。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车站对本站发生及列车移交的伤害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用时,原则上由()支付医疗费用,最终费用承担比例按责任划分。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肇事者本人或他人身体伤害需交站处理时,站车客运、公安均应参与站车交接,并共同在()上签字。需送往医院救治时,由车站客运部门负责。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伤亡旅客时,车站应当迅速通报,会同公安到达现场勘察旅客伤亡情况,并对伤亡旅客的()进行检查确认,做好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并及时通知相关列车。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因旅客人身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站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时,旅客中医务工作者实施救助前,应先确认其身份、姓名、单位,并做好记录;实行紧急救护时,医务工作者应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告知患者或同行旅客。抢救无效或抢救结束时,由医务工作者确认并在()上注明。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管理办法》,站车发现旅客行为(精神)异常时应立即向班组长和公安部门汇报,通过广播寻医,采取隔离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人员看护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