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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虽然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危险,但实际上却侥幸尚未发生事故, 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34、为加强防盗工作,企业可以对人员密集场 所的窗户加设封闭式防盗窗。
23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 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3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231、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 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 散。
23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未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导致伤害的,不可以认定为工 伤。
229、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 经济加速发展,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安全生 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28、只要多加小心并保持一定的间距,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可以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27、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李 某立即打电话报告企业负责人,可电话一 直打不通,于是李某就自行离开了事故现 场。结果,事故抢救时机被贻误,造成了 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李某履 行了报告职责,只是联系不上企业负责 人,因此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22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 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但基层员工可以不必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