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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以及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盘)区区(阶)段回风石门为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入口处设置的栅栏应当能打开,保证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畅通。( )
44、《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并按要求安设压风、供水、通讯等设施。( )
43、《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定期清理、冲洗专用回风系统巷道,防止杂物、煤尘堆积。( )
42、《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采(盘)区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批,不得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或者为增加采区工作面个数人为随意划分采区。( )主要负责人改成技术负责人
41、《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生产布局与采掘布置,科学有序施工,大力实施“一优三减”,为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提供基础保障条件。积极推进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全部实行独立通风,现有未实行独立通风的中央变电所,具备条件的要进行改造。( )
40、《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按规定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分析矿井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阻力分布情况,对于矿井风量和通风阻力达不到《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风量和通风系统阻力满足要求。( )
39、《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主要通风机能力必须满足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所需最大风量,并大于矿井最大通风阻力所需风压和当地不利自然风压之和,防止出现无风、微风,甚至风流逆转。( )
38、《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规定和安全生产需求合理分配矿井、采(盘)区、工作面及其他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如实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井下采掘工作面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采掘工作面,及时如实公示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严防隐瞒采掘工作面破坏通风系统稳定。( )
37、《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煤矿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具备安全出口功能。( )
36、《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回采巷道采用双巷布置的应当视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掘进。连采连充形式充填开采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