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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5、《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采空区密闭墙内氧气浓度未降至( )以下或者出现一氧化碳等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且呈增加趋势的,必须采取堵漏、注惰性气体、局部均压、充填、灌浆等措施,确保安全。
34、《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密闭墙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应当不大于( )m,墙体厚度、强度要确保密闭效果;应当设置反水U型管或反水池,留设观测孔、措施孔;观测孔、措施孔管路确保与密闭墙外的钢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针对本指导意见下发前不符合要求的密闭墙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33、《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风桥施工管理,从设计施工源头防止采(盘)区内巷道随意平面交叉设置风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不允许设置风桥,确需设置风桥的,须经煤矿( )批准。
32、《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作为硐室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保证联络巷风量满足要求,由煤矿( )审批。联络巷内设置挡风墙的应当设置调节风窗,保证联络巷内风速符合要求,在保证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的情况下,联络巷的风速不受最低风速限制。挡风墙未设置调节风窗的,按密闭管理,不得出现盲巷。
31、《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启封封闭巷道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可能积水的,应当制定防止积水区域前方有毒有害气体涌入已启封巷道的措施,所有启封工作由煤矿( )组织、矿山救援队具体实施,启封过程中人员严禁进入未通风的区域。
30、《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临时停工停风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小时内封闭完毕。
29、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回风系统纳入矿井月度隐患排查内容,对于巷道变形超过原设计巷道断面( )及以上或者影响通风行人的、风速超限的、严重失修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28、《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规定设置采掘工作面个数,各回采巷道不得划分( )个及以上地段同时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