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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办客〔2021〕13号)规定,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利用回收车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以职权谋私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办客〔2021〕13号)规定,私带无票人员、行包或违规安排越席的行为属于以职权谋私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办客〔2021〕13号)规定,强制旅客接受收费服务的行为属于乱收费乱加价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办客〔2021〕13号)规定,不按服务项目约定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属于乱收费乱加价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不用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客运人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