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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
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在假币加盖戳记之前可以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