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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产品与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产品与服务信息,充分保护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
153.各单位应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根据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合理确定各层级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152.遇到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151.各分行、总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客户营销环节,应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
150.各分行应建立公众教育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公众教育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巡查。
149.各分行正确处理公众教育服务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公众教育服务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公众教育服务工作。
148.公众教育服务通过营业网点侧重于投资理财风险须知、银行卡安全使用方法、电子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
147.公众教育服务渠道多元化,形式新颖化,内容生动化,可以以产品营销推介替代公众教育服务活动。
146.各营业网点和网络金融部客服室应设立投诉处理岗,做好金融消费投诉的记录、传递、处理、反馈及档案管理工作。
145.各业务部门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