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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189.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

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 400 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即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选项分析:** * **A项正确**:甲涉嫌盗窃,涉案金额400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远高于400元(各地标准略有不同,但一般起点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发现这一情形,决定撤销案件,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体现了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 **B项错误**:乙涉嫌抢夺,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决定不起诉。这属于**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况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基于刑事政策考量不予刑罚处罚,不属于“依法不予追诉”的法定情形(即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C项错误**:丙涉嫌诈骗,法院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无罪判决。这是因为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实体上的无罪,而非程序法上的“依法不予追诉”。依法不予追诉通常指行为本身可能具有违法性,但因法定原因(如过时效、特赦、非罪化等)不再追究,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且属于显著轻微情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无罪判决,是审判阶段对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基于法定理由终止追诉的情形。 * **D项错误**: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这属于**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这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而非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只有A项属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依法撤销案件,体现了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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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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