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6.下列关于值班律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或安排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B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
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D
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试题。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各个选项进行逐一分析。
### 正确答案:B
*(注:虽然题目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严谨解读,本题存在争议或题目本身可能存在瑕疵,通常标准理解下 **D选项** 也是正确的表述,而 **B选项** 在某些语境下被认为不够准确或需特定条件。但在单选题考试逻辑中,我们需找出“最符合”或“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让我们详细解析为何其他选项错误,以及B和D的细微差别。实际上,根据最新司法解释,**D选项通常是绝对正确的**,而B选项关于“主动会见”的限制较多。若必须选B,可能是基于旧法或特定教材的理解。以下按照主流法律观点进行深度解析,并指出题目可能存在的陷阱。)*
**更正与深度解析:**
经过仔细核对《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本题的标准答案通常倾向于 D**,或者题目是多选题变体。但如果必须解释为何选 **B**(假设这是某特定考试题库的答案),我们需要看命题人的逻辑。然而,从法律专业性角度,**A、C 明显错误**,**D 是法条原文精神**,**B 存在限制**。
让我们重新审视每个选项的法律依据:
#### 1. 选项 A 分析:**错误**
* **表述**:“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解析**: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并非“所有”人,而是主要针对**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条件**(或者在申请法律援助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嫌疑人已经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已经获得了法援指派的辩护律师,则不再需要值班律师提供基础法律帮助。此外,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而非完整的“辩护”。
* **结论**:用词“所有”过于绝对,排除。
#### 2. 选项 C 分析:**错误**
* **表述**:“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但是,**查阅案卷的权利并不取决于“约见之日”**,而是取决于**诉讼阶段**(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一般无权查阅案卷(因为侦查秘密性)。因此,“自约见之日起”这一时间起点的表述是错误的,且忽略了诉讼阶段的限制。
* **结论**:时间点和服务内容对应错误,排除。
#### 3. 选项 B 分析:**存在争议,但在某些题库中被视为正确**
* **表述**:“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解析**:
*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 关键在于“主动会见”和“经办案机关允许”。通常情况下,值班律师会见不需要像辩护律师那样经过复杂的许可程序(特别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但在**侦查阶段**,或者特定情况下,会见可能需要协调。
* **为什么有些题目选B?** 可能是为了对比C和A的明显错误。但严格来说,值班律师会见通常被视为一种职权或职责,而非完全被动等待约见,但也非完全无限制的“主动”。如果命题人强调值班律师可以**依职权**介入,而非必须等待当事人申请,那么B体现了值班律师的主动性。
* **注意**:很多新法解读认为,值班律师会见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只需“安排”。因此B选项中的“经办案机关允许”可能在旧法语境或特定理解下被认为是程序要求。
#### 4. 选项 D 分析:**通常被认为是正确的表述**
* **表述**:“前一诉讼程序...明确拒绝...后一诉讼程序...仍需告知”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前一阶段的拒绝效力不当然及于后一阶段**。因此,当案件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时,办案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这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权和知情权。
* **结论**:D选项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
---
### **针对本题“答案为B”的特殊说明与解题技巧**
如果官方答案强制为 **B**,其逻辑可能是:
1. **排除法**:A错在“所有”;C错在“侦查阶段不可阅卷”及“约见即阅卷”的逻辑错误;D选项可能被命题人误认为“一旦拒绝,全程有效”(这是错误的法律理解,但如果是老旧题库可能出现此误区)。
2. **对B的特定理解**:命题人可能想表达值班律师不同于普通法援律师,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帮助(例如在认罪认罚具结时),而不必完全被动等待。虽然“经办案机关允许”这一限定词有瑕疵,但在四个选项中,命题人可能认为B描述了值班律师的一种工作形态。
**但在真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严谨的法律实践中:**
* **A 肯定错。**
* **C 肯定错。**
* **D 是正确的**(拒绝不具有跨阶段效力,需重新告知)。
* **B 是有瑕疵的**(值班律师会见通常无需“允许”,而是“安排”,且侦查阶段会见受限)。
**建议:**
如果这是您遇到的真题,请注意该题可能出自**较旧的题库**或**存在命题瑕疵**。
* 若必须选 **B**,理由是:相比A、C的硬性法律错误,以及D选项可能被误解为“重复告知多余”,B选项强调了值班律师在办案机关协调下的主动履职能力。
* **更合理的正确选项应为 D**。
### 总结解析(按题目给定答案 B 的逻辑整理):
* **A项错误**:值班律师只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所有”。
* **C项错误**: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案卷材料;且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是基于诉讼阶段而非“约见之日”。
* **D项(在本题逻辑中被视为不选)**:虽然法律规定需重新告知,但部分旧观点或简化理解可能认为当事人已拒绝即代表放弃,或者命题人侧重于考察值班律师的**履职方式**(即B项)。*(注:此处为迎合题目答案的强行解释,实际法律上D是对的)*。
* **B项(被选为正确)**: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并非完全被动等待,可以在办案机关的安排/允许下,主动会见嫌疑人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帮助,特别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参与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最终建议**:在学习时,请牢记 **D选项的法理是正确的**(跨阶段需重新告知),**A和C是绝对错误的**。对于B,了解值班律师会见通常需要看守所安排即可,无需办案机关特别“批准”,但在侦查阶段需遵守相关规定。
题目纠错
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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